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紫云自治县紫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5民初85号
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2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紫云自治县紫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紫云自治县紫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国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