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5民初84号
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车城西市小区镇宁路西一层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372849420。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23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城首座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城首座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