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车城西市小区镇宁路西一层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3728494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天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幢1**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191694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贵州天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390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6元。被执行人未履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 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3、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有收益性保险信息; 4、证券投资情况,未发现有信息反馈; 5、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6、营业场所调查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员工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已长期无人负责管理,未正常经营; 7、其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906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9060元。 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封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桂 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