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996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某某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0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65684.6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依据(2021)陕0112民初30372民事调解书、(2021)陕0112民初30396号民事调解书、(2021)陕0112民初303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分别为(2021)陕0112执9966号、(2021)陕0112执9967号、(2021)陕0112执9968号三案执行案件,经执行,三案共计已执行回案款2063734.9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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