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699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国家电投集团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8元,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