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699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国家电投集团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8元,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