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69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70.38元,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应向原告******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案件受理费一半24085.19元,剩余一半24085.19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