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700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