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3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8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61800X。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78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镇仲裁字第0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721959.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于深圳市龙岗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镇仲裁字第077号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