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20号
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镇湾子西张市(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825.35元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3日向我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825.3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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