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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20号 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镇湾子西张市(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825.35元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3日向我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825.3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