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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13号楼A座15层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99408701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7425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与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8元,减半收取11904元,由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