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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631号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100387.3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750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财产保全(2021)陕0524执保209号、(2021)陕0524执保254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交纳案款780832.71元,案外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交纳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3800000元。2023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到期债权,合阳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后,向本院交纳394574.56元。以上,本案合计收到案款4975407.27元,其中43979元用于交纳执行费,下剩4931428.27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不足部分的利息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