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81执1011号
**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党家村景区管理处:
**建设有限公司与韩城市党家村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陕058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党家村景区管理处支付**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7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8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