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

**与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7578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杨欣,该公司副总经理。
**与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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