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252号
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宁0104执保2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7133734.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宁夏农业科教仪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宁0104执保2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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