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7779号
 
 
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24TQ8K。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7847A。
法定代表人:吴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兵,男,公司员工。
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332.5元,下余133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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