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7779号
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24TQ8K。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7847A。
法定代表人:吴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兵,男,公司员工。
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332.5元,下余133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