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5448号
原告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5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迎宾路68号(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江苏龙祥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