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538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江苏远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栋229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瞻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