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浏阳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9160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浏阳市集里湘鹏路63号。
经营者:熊守新,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聂奇、李有,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白沙路32号2楼。
被告:***,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浏阳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浏阳市集里新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甘亚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安琪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