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2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16154275。
法定代表人石旭刚。
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第****192323559。
法定代表人张艺。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违约金3900元(暂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2020年7月8日,此后至款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4039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9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2020年10月2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6××××车辆,但未实际扣押。经委托当地法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