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中熙广场沙井京基百纳广场**L1-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920205。

负责人:黄国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355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蔡君,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9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440356.25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本案的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广场××1房【不动产证号:××××××××13】及××2房【不动产证号:××××××××12】。上述房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304民初4951号案件首先查封,该院上述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3538号。经查,该案正在处置上述房产。本案已向该案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保险、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富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查证情况没有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审判员)肖伟光

执行员 任      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