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3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4T。
法定代表人**成。
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第****码XXX5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03民初2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801,171.1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标的为480,117.10元(原申请标的为笔误),且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依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10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03民初20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