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400号
申请人:山东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社区2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99024B。
法定代表人:杨会禄,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鼎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高新路与渤海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0332872K。
法定代表人:武赛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鼎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