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乐昌市秀水镇。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霞,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213室。
法定代表人:杨东雁。
被告:谢少杰,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韶关市立华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良村综合商贸城A栋7楼。
法定代表人:谢叶**。
原告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少杰、韶关市立华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12元,合计1477元,由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丽玲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