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冠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966号

原告:绵阳冠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KXC4G,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南北大道千佛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太明,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8R00F,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建新路279号心悦华庭小区2幢2层4号。

法定代表人:龙雨海。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冠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绵阳冠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既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冠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