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建新路**心悦华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8R00F。
法定代表人:龙雨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2020)181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其中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