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08月0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龙雨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2022】148号仲裁裁决文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61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贾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