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四川某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781民初30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女。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健安街8号宏杰花园一期5E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9714420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建新路279号心悦华庭小区2幢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8R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后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四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3.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