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5591号
原告:**,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79456620M,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00号逸***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法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