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5591号 原告:**,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79456620M,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00号逸***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法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