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860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剑,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44。
法定代表人王剑,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剑、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剑在民生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5522、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4263,冻结被申请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共计203.4万,保全标的203.4万。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03.4万元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剑在民生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5522、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4263和被申请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共计203.4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