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273号之三
原告商洛网际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网际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网际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原告商洛网际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兵伟
审 判 员 程良芳
人 民 陪 审 员 颜学峰
法 官 助 理 詹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