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273号之一
原告商洛网际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商洛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杆路不属于不动产,不适用专属管辖;2.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甲方即广电商洛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广电商洛分公司住所地在商洛市商州区XX路XX号,本案应由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施工内容是通信线路及线杆,通信线路及线杆属于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施工的通信线路及线杆分为两部分,柞水县境内和丹凤县境内,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对丹凤县境内施工工程款已经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2021)陕1026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丹凤县境内施工工程款的起诉,现原告只起诉柞水县境内施工的工程款,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广电商洛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兵伟
法 官 助 理 詹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