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11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艳,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武陵路(银源山庄)。
法定代表人:周善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谭文彬,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清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毛艺浔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