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11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艳,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武陵路(银源山庄)。

法定代表人:周善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谭文彬,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清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毛艺浔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