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樊洼路交口乐彩中心8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595X8。
法定代表人:黄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兴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NJJ42C。
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彬,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电梯有限公司、赵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电梯有限公司、赵彬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17022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24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电梯有限公司、赵彬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7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逸飞
书记员魏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