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293号之一
原告: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樊洼路交口乐彩中心8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595X8(1-1)。
法定代表人:黄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艺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有意和解为由并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柯清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