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4执27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保养费33600元、零配件更换维修费15740元、违约金12448元、利息9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24.50元(自2016年8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2417元、执行费8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16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贾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仁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