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4执2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保养费33600元、零配件更换维修费15740元、违约金12448元、利息9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24.50元(自2016年8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2417元、执行费8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66169.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贾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仁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