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执异10号
异议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永安村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代必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利县二九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
法定代表人:艾振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公司副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慈利县二九一实业有限公司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慈利县二九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品房产,此后,被申请人慈利县二九一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房产价值过大,远超出所欠债务。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82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被申请人慈利县二九一有限公司开发的二九一步步高商业广场房产(商铺)412、413、416、417、422、432、11004、11009、11020、13020、21006、31001、31002、31003、31004、31005、31006、31007号共18套商铺的查封。
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裁定书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所解除的18套商铺的价值与原保全裁定(2021)湘0821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房产价值差距过大,解除后剩余房产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故要求撤销(2021)湘082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二九一·步步高商业广场412、413、416、417、422、432、11004、11009、11020、13020、21006、31004、31005、31006、31007号房产。
被申请人慈利县二九一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部分查封房产的执行措施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2021)湘082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是根据本案实际,结合二九一·步步高商业广场的实际价值而依职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异议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持异议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异议双方均对涉案查封房产的价值无准确合法有效的估价,均不同意对涉案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故其要求撤销本院(2021)湘0821执保82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的要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春红
审判员 滕振华
审判员 朱 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龙
书记员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