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执保38号
申请人:***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道金慈大市场18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永安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黄海,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人***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黄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23)湘082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从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划入慈利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861692.6元。上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2月24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划入慈利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86169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划入慈利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861692.6元。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