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财保36号
申请人:***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道金慈大市场18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永安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黄海,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人***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海从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依法划入慈利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861692.6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从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划入慈利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861692.6元,期限为1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