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830号
原告:***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道慈利大市场18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海,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永安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第三人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万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