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泰克斯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泛泰克斯仪器有限公司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5民初5102号
原告:北京泛***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大兴区**臧村镇工业区天荣街**号。
法定代表人:邹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文婷,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LYC轴承有,住所地:洛阳市涧**区建设路**号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莹。
原告北京泛***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泛***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泛***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