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405号





申请人: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伟贞,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利方。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94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4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奚利强






书 记 员


孙瑜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