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117号
原告: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果园路与临西十路交汇处南道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段秋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歌旗,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div>
法定代表人:宋利方。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v>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
原告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便利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临沂长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钢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