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76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630室。
法定代表人:宋利方。
被告: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兵。
原告**与被告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