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28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6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马占选,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诉被告北京瑞鑫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占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