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豪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帝豪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573号

原告:***,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金色大唐城3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3421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