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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帝豪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聆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0539802K。
法定代表人:邓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帝豪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菱路**-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34219H。
法定代表人:郑萍,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380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浙江信达消防职工活动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改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决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浙江信达消防职工活动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改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决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在浙江省海宁市,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连  忠
审判员 刘坤审判员刘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严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