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豪建设有限公司

帝豪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3783号 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金色大**3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三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89号积家5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房产)、***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汇置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不宜查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21日,杭州昊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嘉公司)与原告的前身浙江帝豪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余政挂(2010)67号地块项目公共部位室内精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该工程审定价5%的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于2年的保修期限届满后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7天内支付给原告,保修期限自该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该工程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3月16日,该工程经昊嘉公司委托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审定价为5971308元。2016年11月1日,该工程保修期限届满。2018年9月28日,昊嘉公司的两个股东即二被告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昊嘉公司,昊嘉公司的净资产(剩余资产)16429873.64元被二被告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现原告早已完成保修责任,***公司及其两个股东即二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支付前述剩余5%的工程款中的198608元。原告认为,昊嘉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昊嘉公司已被其股东即二被告股东会议解散,在清算昊嘉公司过程中,虚报昊嘉公司的债务已清理完毕,且分配了昊嘉公司的剩余资产,二被告应对昊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86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二被告连带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6975.14元,其余诉请不变。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原告诉请返还的保修金金额尚未确认,原、被告约定的保修金为298608元,但案涉工程经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检查仍存在质量问题,相应维修费用应当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原告向昊嘉置业出具的工程支付申请表中已承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同意扣除质保金10万元,但未对具体构成予以说明,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认为并非原告自身原因,故对该争议部分的维修费用未能与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达成一致,被告认为该争议部分维修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二、被告返还保修金的条件尚未达成,根据合同保修期满二年后,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确认无费用发生且对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已全部维修完毕,七天内无息退还保修金,故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相应的确认函件为被告支付保证金的前提条件。因案涉工程存在多处缺陷,导致原告和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对案涉工程的维修责任分配存在争议,故原告至今未能履行完毕维保义务,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也未就确认案涉工程无费用发生出具函件,故原告诉请退还保修金条件未达成。应由原告和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就相关质量问题维修处理后,被告根据处理结果返还相应款项。 本院根据当事人**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原告(原名浙江帝豪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昊嘉置业(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范围为余政挂出(2010)67号地块项目公共部位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工程联系单内容。合同价为6303621元,实行包工包料包综合单价包干。付款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在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款,发包人审定后于次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80%进度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中标价的85%进度款;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需提供金额发票),另外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若无质量问题七日内无息退还。保修期限二年,保修期自项目集中交付给客户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个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含管理费15%)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保修期满二年后,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确认无费用发生且对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已全部维修完毕,七天内无息退还保修金。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11月4日,原告向昊嘉置业发送工程竣工报告,称本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要求昊嘉置业于2014年11月15日前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3月16日,经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案涉工程结算审定价为5971308元。 2016年11月15日,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向原告发送了维修通知单,载明:你单位承建的精装工程,经物业检查因发生较多工程缺陷问题,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进行处理,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如你单位不能在11月20日前按时进场并处理完毕,我单位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安排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全部从你单位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不再另行通知。本项目上述缺陷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前,本项目拒绝办理任何有关工程结算,质保期满的验收合格移交证书与质保金退还等相关事宜。附工程缺陷问题即2016年11月7日会同物业工程部人员查出大理石电梯门套线破损22处,电梯门槛石破损100块,墙面砖及踢脚线破损18处,地砖破损13处。对此,原告向昊嘉置业和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回函称:经物业会同我司人员对精装工程检查,所反映问题均为小业主大面积装修时,导致电梯门槛石压坏、电梯大理石门套线被撞坏、首层墙面砖及踢脚线被撞坏以及地下室地砖被压坏。我司在本工程完工且本项目投入使用后两年里,陆续对物业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损坏部分进行了修复。自2016年9月28日关于临平项目维修会议之后,我司也多次派人至现场与物业进行协调和统计相关损坏部位。***对统计的损坏部分进行责任划分。 2017年12月,原告昊嘉置业委托案外人杭州美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阁公司)对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零星工程进行修补。其中案涉工程修补范围为2016年11月20日报修的、已排除业主自身责任的地面大理石和地砖墙砖进行修复。其中地面大理石修复(含大理石门套线22处、地面浅非纹大理石100块、电梯口基层清理100处等)费用为70831.26元(已含15%的管理费),地砖墙砖修复(含地砖修补40平方米、墙砖修补40平方米等)费用为30801.6元(已含15%的管理费),合计101632.86元。后美阁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向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提交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证书,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均有部分工程未修复。同日,原告向昊嘉置业提交工程支付申请表,称本工程质保期满,已对维修期内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并与物业公司完成移交证书的签订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现申请工程剩余维保金的支付,扣除第三方美阁公司维修款10万元,现申请支付198608元。2018年10月29日,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出具意见为均有部分未能及时维修,至今未修。 2018年11月26日,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对美阁公司施工的案涉地面大理石和地砖墙砖修复工程,出具审核意见为目前指定部分(照片)已完工。同年12月11日,昊嘉置业亦对此出具审核意见为按原物业与帝豪装潢质保期内统计数量进行了修复。 2018年12月18日,昊嘉置业审核确定其与美阁公司签订的修补合同结算金额为568817.91元(已包含案涉工程的维修金额101632.86元),已支付247296.48元,本次应付293080元,预留5%的质保金。2019年1月29日,昊嘉置业一方向美阁公司支付该笔293080元。 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昊嘉置业发送质量保证金支付的申请函,载明:2016年11月1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物业公司与我司在同年11月7日对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检查,对还需要维修的部分进行了拍照取证统计并列出了清单,因为有很大一部分双方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小业主装修造成的损坏及电梯门部位安装电梯没有到位使大理石门槛石损坏等),所以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为了能及时解决维修问题,我司做出让步同意维修清单内的问题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0万元在我司质保金中支付。我司保修期内所有的维修项目已经全部完成,贵公司需实际支付我司剩余质保金198608元。***在收到函后尽快安排支付剩余质保金。 2021年2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诉请。 另查明,昊嘉置业注册资本26500万元,***房产和鸿汇置业各持50%股份,认缴出资额各自为13250万元。2018年9月28日,昊嘉置业经股东会决议注销清算,清算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8月15日止,共有总资产16429873.64元,总负债0万元,净资产16429873.64元。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为: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庭审中,原告和天恒房产、鸿汇置业均认可案涉工程仍余质保金298608元。天恒房产、鸿汇置业自认案涉项目已于2014年12月31日集中交付给业主使用。截至目前,针对案涉项目已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仅为101632.8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昊嘉置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维修费用问题,二是案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自项目集中交付给客户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原告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个小时内派人保修。原告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昊嘉置业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含管理费15%)由原告全部承担。本案中,根据原告与昊嘉置业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可知,昊嘉置业于2016年11月15日将案涉工程大理石电梯门套线、门槛石、墙砖、地砖等多处破损问题报送给原告,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原告以上述问题并非其施工质量所致未予以维修。***置业委托案外人美阁公司按照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和原告统计的在质保期内报修、已排除业主自身责任的破损问题进行了维修。原告对案外人美阁公司的维修费用101632.86元予以认可,亦同意在质保金中予以抵扣,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虽抗辩称案涉工程仍存在质保期内原告未维修的其他质量问题,但未能就其方已履行通知原告义务、给予合理工期义务,且所通知维修的事项均属于原告的保修范围、主张的维修费用为合理、必要等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二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二被告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31日集中交付给业主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即案涉工程质保期至迟已于2016年12月30日届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截至目前,本工程除原告和二被告确认的已产生的维修费用101632.86元外,并无其他费用产生,二被告及雍熙山庄物业服务中心在无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尚存质保期内未修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拒付剩余质保金,缺乏依据,且超出合理期限。另昊嘉置业已于2018年9月18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作为昊嘉置业的股东,有能力证明昊嘉置业是否依法清算,是否提供虚假清算报告,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昊嘉置业的财产已由二被告接手,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应由二被告在接收昊嘉置业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剩余质保金196975.1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6975.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9.5元,由被告三亚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39.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