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106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
被执行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8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6420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1执61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