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751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穗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桔城中路47号南方大厦1幢24层24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穗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于2022年10月9日通知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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